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于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提请二审,其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是否收费问题,料再引发外界热议。
在初次审议时,物权编草案中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的规定,将这个备受舆论关注的话题推上前台。该草案152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民法学专家孙宪忠表示,这个权利涉及城市居民七八亿,而且收费权有可能被列入行政强制,这个权利内容的改变,不能说不重大。他建议把物权编草案第152条后头这句话删掉。
何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类别设置了不同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等。
换言之,民众购买商品住宅已为70年产权的土地支付费用,那70年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政府会收回土地吗,还是要再支付一笔土地出让金来续期,抑或无偿续期?
虽然中国房改至今不过二十余年,大部分地区,大部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距离70年到期还有很长时间,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不明确这一问题的答案,与此相关的悬念与担忧,便会始终盘旋在房地产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之中。
2016年4月,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但房屋所有权未到期,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手续费,引起外界哗然。原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此后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温州调研。
温州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屋毕竟涉及少数,外界更为关心占绝大多数的宅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如何处理,是否也会沿用温州的处理办法?
宅地产权续期问题也曾出现在全国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
虽然《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自动续期”的理解和解释近年来却时常出现分歧,是否需要另外再度缴费,各方争辩不一。有专家认为,目前《物权法》149条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但这个观点并未成为各界共识,否则也不会出现上述温州事件。
作为物权中重要的一类,2018年8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编草案也不得不面对宅地使用权问题,但仅仅对此做了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沈春耀表示,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一粒石子再小,抛入水中也能引起阵阵涟漪。在去年8月份的初审中,一些与会人员就这一措辞提出了不少意见。
“另外一定要和当前正在研究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果这里做一个明确规定,对下一步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会有积极意义。”冯忠华说。
“比如,自动延期的提法,比物权法更进了一步,但自动延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就是收不收钱,如果收钱,收的钱叫费叫税还是叫租,至少有一个原则性、指向性的规定。”欧阳昌琼说。
他认为,这个草案内容一下子就把原来的立法给改变了,这个权利涉及城市居民七八亿,而且收费权有可能被列入行政强制,这个权利内容的改变,不能说不重大。
孙宪忠也参与了2018年8月份对物权编草案的初审。他在分组审议中也直接表示,对目前方案不满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

